一、實行向各加工企業派駐廠監督員制度,實行24小時駐場監督,負責監督各加工企業的原料來源是否合法,對不負責任、玩忽職守的駐場監督員,一經發現即開除公職。
二、實行木材加工臺帳管理制度,要求各加工企業建立建全原料、產成品、銷售等帳目,由運輸股、三總量辦公室負責對各加工場木材銷售情況進行監督;并定期進行檢查;同時根據產成品、銷售情況對原料使用情況進行倒推。
三、實行原料購買制度,各加工企業所需原料必須從貯木場購買,由貯木場進行檢尺,資源科開具運輸證明,實行一車一證,原料方可進入加工企業。
各加工企業不許從山場直接進材,更不允許上山場自行生產原料(包括剩余物),不得私自收購原料。對原料來源不明的加工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頓,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,直至追究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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